
申命记第19章
有关逃城与审判的民事法律
一、关于逃城的法律规定(申十九1-13)
1、在应许之地设立逃城(申十九1-7)
2、在扩张的境界设立逃城(申十九8-10)
3、故意杀人的不能躲在逃城(申十九11-13)
二、关于审判的法律规定(申十九14-21)
1、不可挪移地界(申十九14)
2、凭两三个人口证(申十九15)
3、对待做假证的人(申十九16-20)
4、审判应当要公正(申十九21)
问题:
你如何看待21节提到的审判方式?今日基督徒能否照样而行?
参考答案:
今日基督徒可否像旧约一样“以眼还眼以牙还牙”?
《申命记》 19:21 你眼不可顾惜,要以命偿命,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,以手还手,以脚还脚。
1、圣经的解释
首先“以眼还眼以牙还牙”不是放诸四海而皆准的行为,它不是任何情境下都可以使用的行为。结合上下文,这句话是针对这样的情境而有的:因为有人做假见证,所以要让其接受公义的惩戒。具体而言,祭司和审判官会用公义的报应——“以眼还眼以牙还牙”的方式来使做假见证者受惩戒,如此其他听见的人害怕而不敢再行恶事(申十九18-20)
这就让我们明白:
(1)“以眼还眼以牙还牙”这是祭司、审判官来执行的,不是个人自己动手的;
(2)“以眼还眼以牙还牙”彰显的是神的公义(违背了圣经),而不是人的仇恨(违背了个人)。
2、新约基督徒可否照样而行?
“以眼还眼以牙还牙”是有交互的行为在当中,但是到新约的时候,主耶稣却要求门徒“不要与恶人作对”(太五38),这就没有了互动的行为;而是基督徒单方面做到“饶诉恶人、不计算人的恶”。
因此,新约的标准高过了旧约,我们自然就不该照着旧约的方式去行了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