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一、祭司、利未人的职责(民十八1-7)
二、祭司所得的份(民十八8-20)
1、百姓献的(民十八8-11)
2、初熟之物(民十八12-13)
3、头生的(民十八14-18)
4、祭司不可有产业(民十八19-20)
三、利未人所得的份(民十八21-24)
四、利未人要奉献(民十八25-32)
1、奉献十分之一(民十八25-28)
2、献上至好的(民十八29-32)
疑问:
根据本章,请简要概括神给祭司、利未人划分的职责有何区别?
参考答案:
1、祭司与利未人的职责共同之处是看守全帐幕(1-7)。
2、但祭司的职责主要看守圣所,而利未人协助祭司看守会幕,但不得接触圣所的器具。
3、祭司的权利是享用一切不经火的供物(8-20)及利未人收入的十分之一(25-32);而利未人则是享用以色列人出产的十分之一(21-24)。
4、圣经无记载祭司有无需要做十一奉献,但利未人须作十一奉献。奉献,像以色列人一样,将收入的十分之一献给神,当作举祭归给祭司。
